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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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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牧場外獨立設置廢水共同(集中)處理或共發酵中心,是否得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 發布日期:2019-02-22
  • 資料來源:沼氣發電與再利用資訊網

本會於107年3月23日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規定,將「禽畜廢尿資源化設施」,包含禽畜糞尿肥料化、能源化或材料化所需之設施,列為畜牧設施類別之一,故農牧用地成立沼氣發電共同處理中心,蒐集農業廢棄物集中處理或共發酵,於場外獨立設置者,該土地面積2公頃以下,設施使用面積未超過60%,得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