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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非洲豬瘟入侵之邊境檢疫強化措施

  • 發布日期:2019-02-12
  • 資料來源:沼氣發電與再利用資訊網

一、非洲豬瘟可能入侵我國之風險路徑

(一)旅客攜帶肉類產品

韓國於107年8月自中國大陸瀋陽旅客所攜帶水餃、香腸,檢驗出非洲豬瘟病毒計2件,日本於107年10月及11月自中國大陸北京、上海旅客攜帶香腸,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基計3件,及泰國於11月旅客攜帶香腸,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計1件,我國於107年10月31日(1)、11月13日(1)、11月30日(1)、12月12日(2)、12月20日(1)、12月21日(1)、108年1月3日(1)、1月5日(2)、1月10日(2)、1月20日(2)、1月22日(2)、1月24日(2)及2月3日(2)自旅客違規攜帶肉製品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計 20件,證實旅客攜帶肉類產品具高度風險。

(二)輸入活豬或豬肉類產品:包括航空、海運輸入、快遞貨運及郵寄輸入。惟依現行規定,中國大陸所有畜禽動物及畜禽肉類產品均禁止輸入。

(三)走私活豬或豬肉產品:86年3月我國首次爆發之口蹄疫,推測最有可能是因自大陸走私活豬及豬肉來臺而傳入。

(四)飛機、船舶廚餘。

(五)小三通。

二、防範旅客攜帶肉類產品入境:

(一)加強宣導:請旅客勿自中國大陸攜帶肉類產品回國

1. 發送宣導單張,包括請各航空公司及船公司於旅客報到櫃檯協助發送給出境旅客;請交通部航港局、中國大陸出入境檢疫檢驗協會,請其於大陸端兩岸人民交流頻繁之口岸發送予入臺旅客。請內政部移民署(移民署)、大陸委員會及各縣市政府向新住民進行宣導,提升新住民守法認知。交通部觀光局請旅行社及導遊等,向前往中國大陸之旅行團或遊客宣導;教育部轉請各學校向教職員、學生及家長宣導。農委會防檢局將持續透過前述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傳達各項防疫檢疫訊息。另請駐越代表處及越南相關航空公司,各縣市政府、國營事業等重要出入口協助發送宣導單張 。

2.於飛機、輪船入境前透過廣播宣導,及於出入境大廳之電視牆、燈箱及跑馬燈進行相關宣導。

3.8月31日起針對進入中國大陸旅客以簡訊傳遞「防範非洲豬瘟,不要前往畜牧場,也不要攜帶肉製品回臺」宣導。

4.製作中、英、泰、越、印、日及韓等7種語文宣導摺頁,宣導「入境前14天內如有前往動物傳染病疫區國家之畜牧場者,於入境我國後,應更換衣物、淋浴並澈底消毒,7天後才能再進入畜牧場」。

5.發函來往兩岸從事畜牧產業之高風險人員、各大畜牧及獸醫大專院校,請相關人員強化返國後自我隔離及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

6.另農委會自9月起陸續與18家電視媒體及15家廣播媒體合作,播出非洲豬瘟之宣導影片及廣播,持續合作播放中。

7.防檢局運用網站及社群媒體(臉書、line@)發布訊息,及派員參加公共電視節目與主動發布新聞稿等,宣達相關防疫檢疫作為。

(二)加強入境旅客行李檢查

1.調整檢疫犬加強大陸入境航班之旅客隨身行李及大型行李檢查。

2.加強小三通旅客經由金門、馬祖、澎湖入境,或中國大陸直航來臺班機旅客入境之檢疫作業。

(三)加強違規入境旅客之裁罰,最高裁罰100萬元。

三、針對輸入之肉類產品:

(一)關務署針對來自中國大陸之貨物加強查驗。

(二)快遞輸入貨物,加強檢疫犬及關務署X光機檢查。

(三)加強郵寄貨品檢查。

四、防範走私活豬或豬肉產品:

(一)針對旅客(含高風險者)、貨運物品、市面查緝、邊境走私查緝等,加強與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移民署之合作查緝機制。

(二)主動向網路購物平臺進行宣導

1.委託動植物防疫檢疫暨檢驗發展協會,於跨境電商購物平臺搜尋販賣動物用藥、農藥及動植物產品等案件,向其宣導正確防疫檢疫觀念,並告知我國防檢疫相關規定及鼓勵檢舉違規。

2.已發函有販售動物產品(包括中國大陸豬肉產品)之跨境電商購物平臺公司(淘寶、蝦皮),請其針對動物產品之賣家,加強控管及加示該等產品不得進入臺灣之警語。

3.中國大陸動物產品如違規販售進入臺灣,一經查獲,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及45條規定,買家將被從嚴處罰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或5萬至1百萬元罰鍰。

五、針對飛機、船舶廚餘採行措施:

(一)加強飛機、輪船等運輸工具所載廚餘殘羹銷毀作業之查核。

(二)強化漁港之宣導措施。

六、針對小三通旅客之管制措施

(一)第一重:自中國大陸入境金門及馬祖

1.中國大陸活豬、豬肉產品及其他活畜禽、肉類產品禁止輸入。

2.每件行李均經X光機檢查,金門檢疫站並搭配檢疫犬組於行李轉盤進行檢查。

(二)第二重:自金門或馬祖進入臺灣

1.目前金門活豬禁止運往臺灣。馬祖豬隻從無銷臺紀錄。

2.自金門、馬祖前往臺灣的客輪,旅客行李均經關務署X光機檢查,旅客登機前由關務署、海巡署及防檢局人員一同執行相關旅客檢查作業

3.僅限符合熟食及具相關證明文件的豬肉產品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者,始得攜帶至臺灣。

4.金門生鮮豬肉來臺,來源豬隻應符合相關檢疫規定,由專人押送至臺灣指定肉品加工廠製成肉製品(貢丸)。

(資料來源:農委會防檢局https://asf.baphiq.gov.tw/view.php?catid=18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