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度「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推動養 豬場沼氣再利用(發電)計畫」之獎勵及補助申請說明
- 公告單位:沼氣發電與再利用資訊網
- 發布日期:2020-04-20
成廢棄物轉換成再生資源、邁向循環經濟及溫室氣體減量等政策目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本會)於109年度
成立「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推動養豬場沼氣再利用(發電)計畫」(下稱本計畫)據以推動,並擬具本申請說
明,以利本計畫各執行單位進行輔導及養豬農民據以提出申請;本會並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成立沼氣專家
輔導團隊(下稱輔導團隊),協助辦理本計畫。
二、本計畫獎勵或補助對象:
(一)領有合法畜牧場登記證書(不包括畜禽飼養登記證),或已領有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並建場中,且有意願
再利用沼氣(包括發電)之養豬場。
(二)申請沼氣發電者以飼養5千頭以上、且有售電者為優先,2千至4,999頭者次之。惟因豬隻為活體動物,且繁殖
等生理具相當變動性,登記飼養頭數達1,600頭以上,但未達2千頭者,亦得提出申請,惟其獎勵、補助額度
比照本申請說明第三點表列之「2千至4,999頭」級距辦理。
(三)申請發電以外之其他類型的沼氣再利用(下稱沼氣再利用)者,應設置具良好操作之廢水處理設備(施),或
經適當改善後即具良好操作者。
(四)本計畫各項補助對象為非公司組織經營之自然人,得為畜牧場負責人或管理人[如非畜牧場負責人,須檢附畜
牧場持有人負責人)申請同意書]。
三、『沼氣發電』獎勵及補助項目、額度:
(一)獎勵符合第二點資格之養豬場設置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獎勵金每頭75元,依豬隻飼養規模,或按其最
近一期養豬頭數調查之豬隻在養量列計,如超過其畜牧場登記飼養規模,且未辦理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者,
應以登記之數量列計。補助養豬場提升其沼氣產生效率及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如下表,惟各項目補助款
以不超過各該項目之設置或購置費用50%為上限:
豬隻在養量或 登記飼養量 |
獎勵、補助項目 |
獎勵、補助上限 (萬元) |
獎勵、補助總額上限 (萬元/場) |
---|---|---|---|
2千~4,999頭 |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
30 |
170 |
高床設施 |
75 |
||
雨廢水分流系統 |
10 |
||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
75 |
||
5千~9,999頭 |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
60 |
270 |
高床設施 |
100 |
||
雨廢水分流系統 |
15 |
||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
125 |
||
1萬~14,999頭 |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
90 |
385 |
高床設施 |
125 |
||
雨廢水分流系統 |
25 |
||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
175 |
||
15,000頭以上 |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
120 |
500 |
高床設施 |
150 |
||
雨廢水分流系統 |
35 |
||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
225 |
||
15,000頭以上, 受託處理 |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
175 |
600 |
高床設施 |
150 |
||
雨廢水分流系統 |
35 |
||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
275 |
(二)依本計畫設置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且與臺灣電力公司等電業併聯售電者,另給予售電獎勵每場30萬元
(須提供電能躉售合約,本項獎勵額度不列計於「獎勵、補助總額上限」內)。
(三)採委託處理者,設置獎勵金以處理總頭數列計,並以實際受託處理之養豬場(須有餘裕量登記)為申請及獎
勵對象,且應與委託者簽訂契約書。
(四)委託他場處理者,為提升其場內所產糞尿水濃度或處理品質,得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惟額度以本點第一款
「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各規模別項下「高床設施」及「雨廢水分流系統」等二項目補助上限之總和列計。
(五)另有意願利用沼氣發電之養豬場(非公司組織經營者)如已設置高床設施或雨廢水分流系統者,亦得比照前
款規定,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惟額度不得超過本點第一款「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各規模別項下之獎
勵、補助總額上限。
(六)高床設施:全部高床或部份高床,含土木工程、床面地板(包括水道之改建,雨廢水分離)等,需於申請時
檢附改良豬舍規劃平面圖。另其土木結構應以鋼筋混凝土建造為主,高床地板材質應為不銹鋼、水泥板建造,
或以其它經本會認定較優之材質。
(七)雨廢水分流系統:應包括水道之改建及增設雨水導流系統等設施。
(八)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包括廢水處理(固液分離機、污泥脫水機、廢水桶槽、水錶、鼓風機、曝氣盤或
其他廢水相關設施)、沼氣收集(厭氧醱酵槽、紅泥膠皮或其他厭氣相關設施)、脫硫、純化、沼氣儲存、
壓縮設施、發電機、變電設施、電線、污泥處理設備或其他經輔導團隊認可之設備(施)等,受補助對象得
依實際需求調整項目及設置。
(九)為提升其沼氣產生效率或發電效率與容量、放流水品質,本計畫核定實施前已設置完成沼氣發電相關設備
(施)者,得申請由輔導團隊進行沼氣發電優化輔導,並得依其實際需求申請補助,惟額度依本點第一款
「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各規模別項下之「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補助上限辦理。
(十)107、108年已申請沼氣再利用且符合第二點沼氣發電資格者可申請沼氣發電建置補助,惟補助項目不可重
複申領。
四、『沼氣再利用』獎勵及補助項目、額度:
(一)補助符合第二點資格之養豬場,設置沼氣再利用相關設備(施),依豬隻飼養規模,或按其最近一期養豬頭
數調查之豬隻在養量列計,如超過其畜牧場登記飼養規模,且未辦理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者,應以登記之數
量列計。另養豬場提升其沼氣再 利用相關設備(施)如下表,惟各項目補助款以不超過各該項目之設置或購
置費用50%為上限:
豬隻在養量或 登記飼養量 |
補助項目 |
補助上限 (萬元/場) |
---|---|---|
1,999頭以下 |
廢水及沼氣前處理設備(施) |
15 |
沼氣再利用設備 |
5 |
|
2千~4,999頭 |
廢水及沼氣前處理設備(施) |
45 |
沼氣再利用設備 |
10 |
|
5千~9,999頭 |
廢水及沼氣前處理設備(施) |
75 |
沼氣再利用設備 |
15 |
|
1萬~14,999頭 |
廢水及沼氣前處理設備(施) |
105 |
沼氣再利用設備 |
20 |
|
15,000頭以上 |
廢水及沼氣前處理設備(施) |
135 |
沼氣再利用設備 |
25 |
(二)為提升其沼氣產生效率、沼氣品質或放流水品質,本計畫核定實施前已設置沼氣再利用相關設備(施)者,
得依其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惟額度不得超過本點第一款「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各規模別項下「廢水
及沼氣前處理設備(施)」項目之補助上限。
(三)廢水及沼氣前處理設備(施):包括廢水處理(固液分離機、污泥脫水機、廢水桶槽、水錶、鼓風機、曝
氣盤或其他廢水相關設施)、沼氣收集(厭氧醱酵槽、紅泥膠皮或其他厭氣相關設施)、脫硫、純化、沼
氣儲存、壓縮設施或其他經輔導團隊認可之相關設備(施)。受補助對象須提出設置沼氣再利用相關設備
(施)規劃;已設置沼氣再利用相關設備(施)者,得依實際需求調整項目及設置。
(四)沼氣再利用設備:包括保溫燈、燃燒器具、爐具、鍋爐、小型化製設備器具或其他經輔導團隊認可之等再
利用設施,受補助對象得依實際需求調整及設置。
五、獎勵及補助限制:
(一)符合第二點資格之養豬場,本年度得就沼氣發電或沼氣再利用擇一申請。
(二)又受本計畫獎勵及補助者,如另申請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其他政府機關之
相關補助,應依該等計畫補助規定或各該政府機關之規定辦理,亦不得重複申領本計畫之獎勵及補助款項。
(三)受本計畫獎勵及補助者,五年內應配合本會辦理宣導、觀摩等活動,及配合相關設備(施)之功能測試、
發電等資料研究蒐集,並應維持沼氣再利用(發電)相關設備(施)正常運作。
(四)如無意願或未配合本會宣導、觀摩、相關設備(施)功能測試、發電等資料研究蒐集,不予獎勵及補助;
如已獲獎勵及補助,且完成設置後,始無意願或未配合本會宣導者,應退回所有獎勵金及補助款,並取
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本會補助之資格。
(五)申請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相關設備(施)需為新品,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補助,並取消申請者後續五年
申請本會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如有重複申領、申報不實、因故退貨、擅自移除、移置、未維持沼氣再利用(發電)相關設備(施)正
常運作等情事,將不予獎勵及補助;如已獲獎勵及補助,應退回所有獎勵金及補助款或強制追回,並取
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本會計畫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獎勵、補助程序與方法:
(一)應檢附文件(文件之影本應加蓋負責人私章及註明「與正本相符」):填具申請書(包含設置前現況照
片及獎補助項目及費用規劃預算表),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下稱地方政府)農政單位提出申請。
(二)各地方政府農政單位應就各案申請進行資料初審,以確認其是否符合申請資格、項目等。
1.申請『沼氣發電』獎勵及補助者,地方政府農政單位應將名冊及相關申請表件影本(或正本掃描檔)
送輔導團隊。輔導團隊 經現場勘查確認條件符合後發函通知養豬場,並副知本會與地方政府農政單位,
方可設置。
2.申請『沼氣再利用』補助者,由地方政府農政單位自行認定可否設置,初審結果副知輔導團隊。或得將
申請表件影本(或正本掃描檔),送輔導團隊進行審核認定。
(三)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設置完成後,地方政府農政單位應 通知輔導團隊,由輔導團隊邀請專家學者或本
會畜產試驗所 人員共同勘查與驗收,輔導團隊勘查後,函送完工驗收紀錄, 通知地方政府並副知本會。
勘查驗收方式與準則如下:
1.以現場勘查驗收為原則,惟為因應防疫及生物安全需求,亦得以視訊連線進行驗收。
2.依據申請表件內容,進行品項、規格、數量與金額查驗,其中:
(1)高床設施:應包含高床施設棟數、床面地板面積,有關土木結構應以鋼筋混凝土建造為主,高床地板材
質需為不銹鋼、水泥板建造或以其他經輔導團隊認定較優之材質,搭配申請時繳交之改良豬舍規劃平面
圖進行驗收審查。針對其他細部材料尺寸規格審查,不納入本會審查項目。
(2)雨廢水分流系統:應包括棟數、水道之改建及增設雨水導流系統,針對其他細部材料尺寸規格審查,不
納入本會審查項目。
(3)驗收不符合上述準則要求之情事,應要求養豬場限期改善,否則不予驗收通過。
3.完工驗收通過者,輔導團隊函送完工驗收紀錄予地方政府,並副知本會,地方政府應檢具輔導團隊完工驗
收紀錄及完工報告書【內容含養豬場印領清冊、原始支出憑證、設置中、後相片各二張、切結書與領據,
照片內容需為大範圍,該設備(施)需於明顯處標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字樣;另以合法畜牧設施
容許同意書申請之畜牧場,須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等資料,始核撥獎勵金及補助款。
(四)沼氣再利用相關設備(施)設置完成後,由地方政府或偕同輔導團隊共同勘查。勘查驗收方式與準則如下:
1.以現場勘查驗收為原則,惟為因應防疫及生物安全需求,亦得以視訊連線進行驗收。
2.依據申請表件內容,進行品項、規格、數量與金額查驗。
3.驗收不符合上述準則要求之情事,應要求養豬場限期改善,否則不予驗收通過。
4.完工驗收通過者,地方政府農政單位應檢具勘查紀錄及完工報告書【內容含養豬場印領清冊、原始支出憑
證、設置中、後相片各二張、切結書與領據,照片內容需為大範圍,該設備(施)需於明顯處標示「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字樣】等資料,逕行核備撥付款項;或得由輔導團隊函文驗收結果予地方政府進行核
備撥款,並副知本會。
(五)為防止造假或虛報等弊端,本會將實地抽查10﹪以上之受獎勵及補助對象。不合格者除應追回所有獎勵金
及補助款外,並取消該養豬場後續五年申請本會計畫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經核認同意設置者,應配合地方政府作業時程,須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補助項目核銷。
(七)經核認同意設置後,申請者擬變更申請項目,各地方政府農政單位可依本說明第三點及第四點辦理,依實
際需求調整及設置辦理,變更方式與準則如下:
1.申請『沼氣發電』變更者,地方政府農政單位應將變更申請書影本(或正本掃描檔)送輔導團隊,經輔導
團隊審查確認後方可變更設置。
2.申請『沼氣再利用』變更者,由地方政府農政單位逕行認定可否變更。
七、本計畫獎勵及補助經費,可視案件申請狀況及施政需求調整,本會有權停止獎勵及補助,或減少、增加辦理
場次。
八、本計畫申請期限至109年08月31日止。